家乐福购物发生口角被打昏死
家乐福购物发生口角被打昏死 ——家乐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女士和她女儿2009年3月25日12时40分,在哈市动力家乐福买肉,当时只有3、4个人,王女士只因上前看一眼肉,就被一男子说成是插队,破口大骂,上前就打,当场就把王女士打昏死过去,女儿上前说理,也被打倒在地。这时该男子向出口跑去,女儿不顾一切的向凶手追去,追出1000多米,边追边大声喊叫,抓坏人、抓凶手、他把我妈打死了,服务员、工作人员、保安、顾客,都在看热闹,没有一个人上前拦截,任由凶手逃出佳乐福,消失在人群中。女儿无奈只好打110、120求救,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急救王女士终于保住了一条命。
家乐福有关领导和家乐福法律顾问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汪浩律师说本案与家乐福没有关系,不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解,你们去法院告吧。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及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整个消费过程中,其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权,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家乐福未合理组织排队购物的顾客,发生口角家乐福服务员、工作人员、保安人员都在看热闹不及时劝阻,导致消费者受伤,家乐福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家乐福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
综上所述,各项法律规定都说明家乐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希望家乐福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特别重视树立诚信、守法、公正的企业形象,还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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